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2596號
TCDM,111,訴,2596,2023030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5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東港


選任辯護人 何國榮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東敬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384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東港陳東敬於民國111年9月4日晚 上,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水星世界KTV」,與當時 同在現場消費之客人即告訴人王峰駿發生口角,被告2人心 生不滿,竟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於同日晚上8時57分 許,被告陳東港先將告訴人過肩摔後,告訴人跌坐在地;被 告陳東敬隨即腳踹及徒手毆打告訴人身體及頭部,致告訴人 受有右大腿、右手腕擦傷、左側鎖骨骨折及左下腹挫傷等傷 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 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陳東港陳東敬均涉犯 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該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 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與被告陳東港成立調解, 並於112年2月21日具狀撤回對被告2人之告訴,有本院調解 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7至8 8頁、第95頁),揆諸前開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宗祐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