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17號
TCDM,111,訴,117,202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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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11號
110年度訴字第1658號
111年度訴字第1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陶薏如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志豪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3845、12273、17314、18670、20939號)及追加
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5811、26123、359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2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 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郭韶旻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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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