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昆曇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66
7、371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
命法官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昆曇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理由,除犯罪事實欄一及相關附表之記載, 應更正為:【林昆曇(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另經本院 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曾俊誌、陳旅揚、簡浤宇(曾俊誌 、陳旅揚、簡浤宇所涉犯行部分,本院另行審結)自民國10 8年11月起,加入暱稱「高君逸」(另亦使用「$$$」、「江 明賢」之暱稱)所屬之詐欺集團,負責向該詐騙集團提領贓 款之下層車手收取贓款,再將贓款轉交予集團上層成員。林 昆曇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基於加重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聯絡,先由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4( 即起訴書及檢察官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0至23)所示之方式 ,詐騙吳淑瑛、賴潤蘭、陳鳳華及林新蓉等人(下稱吳淑瑛 等4人),致吳淑瑛等4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指示之帳戶 內(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之款項及匯款帳戶均詳如附 表一編號1至4所載),林昆曇再依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附 表一「收水處所」欄所示之時間、地點,向附表一所示下線 車手收取所領出之贓款,林昆曇再將贓款轉交予上手集團成 員。嗣因吳淑瑛等4人察覺有異狀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 上情。】;並增列「被告林昆曇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之 自白」為證據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補充理由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昆曇就附表一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 之4 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又被告雖未親自參與撥打電話詐騙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或被 害人之行為,惟依被告參與之工作,均屬集團成員基於共同 犯意聯絡所為之行為分擔,被告前揭參與部分既為該詐欺集 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足徵被告係以自己犯罪之 意思而參與本案,即令被告並未與其他負責撥打詐騙電話之 成員謀面或直接聯繫,亦無礙於其共同參與犯罪之認定。是 以,被告與「高君逸」及其他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 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4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 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4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 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 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 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 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 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 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 決意旨參照)。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犯前二條 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而被告於警 詢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自白一般洗錢犯行,依前開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然被告所犯一 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並從一重論處加重詐 欺取財罪,已如前述,故就上開部分減刑事由,由本院於依 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一併審酌。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四肢健全、 智識正常,卻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參 與詐騙他人財物,惡性非輕,且被告本案所參與詐騙之被害 人共有4人,被告收取之款項金額亦不低,犯罪情節不輕。 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佳,且被告於本 案詐欺集團係負責依指示收取下游車手提領之贓款,尚非屬 集團內之領導首腦或核心人物,及其自稱高中畢業,目前從
事超商店員工作,月薪約新臺幣2萬7000元,未婚,無子女 需扶養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2第163頁)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㈦沒收部分: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 分別定有明文。立法意旨係為預防犯罪,符合公平正義,契 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遂將原刑法得沒收之 規定,修正為應沒收之。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實 際上拿到3000至4000元或5000至6000元之報酬等語(見本院 卷1第378頁),除被告上開供述外,並無其他證據可以證明 被告尚有實際獲取3000元以外之報酬,故僅能為被告有利之 認定,而認定3000元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亦 未返還被害人,爰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及追徵其價額。 ⒉另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 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前揭洗錢防制法關聯客體之沒收, 核其性質應屬刑法犯罪工具沒收之特別規定,惟上開條文 雖 採義務沒收主義,卻未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 ,沒收之」,此部分條文之解釋自應回歸適用原則性 之規範 ,即參諸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以屬於犯人行為人 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查被告就本案所收取被害人匯入 之贓款,該等款項均未扣案,復無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對於該 等款項具有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本院無從就此對被告為 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79號判決意旨參 照)。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凱傑、林忠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附表一(即起訴書、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0至23):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帳戶 提領車手 提領日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收水者 收水處所 證據出處 1 吳淑瑛(提告) 於108年11月29日,遭詐騙集團冒用友人「黃麗淑」之名義致電佯稱因競標土地需要資金為由,致吳淑瑛陷於錯誤。 108年11月29日12時31分 38萬元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羅小瑜) 羅小瑜 108年11月29日 ①13時20分(臨櫃) ②14時02分 ③14時03分 ④14時04分 ⑤14時05分 ⑥14時06分 ⑦14時07分 ⑧14時08分 ⑨14時09分 ①新竹縣○○市○○○路00號(臺灣銀行竹北分行)(臨櫃) ②新竹縣○○市○○○路000號1樓(國泰世華-全家便利超商竹北宏福店) ①214000 ②2萬 ③2萬 ④2萬 ⑤2萬 ⑥2萬 ⑦2萬 ⑧2萬 ⑨1萬 林昆曇 ①羅小瑜於108年11月29日14時19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自強七街之土地公廟,將36萬4000元交給林昆曇。 ②羅小瑜保留提領款項中之1萬6000元做為其個人報酬。 ①共犯羅小瑜警詢筆錄 ②車手提款影像-羅小瑜照片 ③羅小瑜指證收水地點及收水者之照片 ④被告林昆曇第3次警詢筆錄 2 賴潤蘭(提告) 於108年12月1日,遭詐騙集團冒用友人「蕭寶蘭」之名義致電佯稱需借款周轉,致賴潤蘭陷於錯誤。 108年12月2日11時34分 27萬5000元 元大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潘韻如) 潘韻如 108年12月2日 ①14時30分 ②15時06分 高雄市○鎮區○○○路00號(元大銀行三多分行) ①175000 ②10萬 林昆曇 ①潘韻如於108年12月2日15時22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手機殼店隔壁巷子,將45萬5000元交與林昆曇。 ②無證據證明潘韻如有獲取任何報酬。 ①共犯潘韻如警詢筆錄 ②車手提款影像-潘韻如照片 ③被告林昆曇第3次警詢筆錄 3 陳鳳華(提告) 於108年11月28日,遭詐騙集團冒用友人之名義致電佯稱其為友人「林美玲」需周轉金錢借款為由,致陳鳳華陷於錯誤。 108年12月2日13時05分 18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潘韻如) ①13時55分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前鎮分行) ①18萬 ①共犯潘韻如警詢筆錄 ②車手提款影像-潘韻如照片 ③被告林昆曇第3次警詢筆錄 4 林新蓉(提告) 於108年10月31日,遭詐騙集團致電佯稱為其姪女,需借款周轉為由,致林新蓉陷於錯誤。 108年10月31日13時44分 3萬元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高淳斐) 高淳斐 108年10月31日 ①14時27分 ②14時28分 雲林縣○○鎮○○路00號(國泰世華-全家便利超商北港順風店) ①2萬 ②1萬 林昆曇 ①高淳斐於108年10月31日 14時許,委託不知情之配偶王隆智,在箔子寮普天宮溫府千歲袓廟(雲林縣○○○○○村000○0號)將3萬元交給林昆曇。 ②無證據證明高淳斐有獲取任何報酬 ①共犯高淳斐警詢筆錄 ②證人王隆智警詢筆錄 ③車手提款影像-高淳斐照片 ④被告林昆曇第3次警詢筆錄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附表一編號1部分 林昆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 附表一編號2部分 林昆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附表一編號3部分 林昆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附表一編號4部分 林昆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3667號
110年度偵字第3717號
被 告 林昆曇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簡浤宇(原名簡宗洋)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段000巷00號 (目前在法務部○○○○○○○臺中 分監執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旅揚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俊誌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鄉○○路00巷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俊誌、林昆曇(渠等2人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均另經法 院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陳旅揚(詐欺被害人劉玉珠、劉 廖信妹部分,另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為 不起訴處分,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 中,未列在本案起訴事實範圍)自民國108年11月起,加入暱
稱「高君逸」(另亦使用「$$$」、「江明賢」之暱稱)所屬 之詐欺集團,負責向附表所示同一詐騙集團提領贓款之下層 車手收取贓款,再將贓款轉交予集團上層成員簡浤宇(其餘 詐騙被害人金阿月、詹莉莉、熊榮治、楊錦還、廖色美部分 ,業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詐騙被害人劉 玉珠、劉廖信妹部分,業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 定,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上述部分均 另為不起訴處分),彼此再依約定比例朋分不法贓款。渠等 謀議既定,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期日,由集團某成員向許淑敏 、黃戴蓮霧、林秀鳳、王美月、劉秋蓮、陳筠茹、徐雪柑、 林曼莎、林柳青、卓秋紅、陳李碧霞、吳春美、吳淑瑛、賴 潤蘭、陳鳳華、林新蓉等人佯稱:伊係其親人(友人),急需 借款投資使用等情云云,致許淑敏等人陷於錯誤信以為真, 於附表所示期日,將附表所示金額匯至附表所示人頭帳戶( 帳戶申辦人所涉幫助詐欺罪嫌,另由警方移送該管地方檢察 署偵辦),曾俊誌、林昆曇、陳旅揚、簡浤宇再依集團成員 指示,於附表所示期日,向附表所示下線車手收取本案許淑 敏等人遭詐騙而匯出之贓款,曾俊誌、林昆曇、陳旅揚再將 贓款轉交予簡浤宇,彼此再依比例朋分贓款牟利。嗣許淑敏 、黃戴蓮霧、林秀鳳、王美月、徐雪柑、林曼莎、林柳青、 卓秋紅、陳李碧霞、吳春美、劉秋蓮、陳筠茹、吳淑瑛、賴 潤蘭、陳鳳華、林新蓉等人察覺有異狀報警處理,因而經警 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陳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昆曇、曾俊誌、簡浤宇、陳旅揚 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經告訴人許淑敏、黃戴蓮霧 、林秀鳳、王美月、徐雪柑、林曼莎、林柳青、卓秋紅、陳 李碧霞、吳春美、劉秋蓮、陳筠茹、吳淑瑛、賴潤蘭、陳鳳 華、林新蓉等人於警詢時指訴明確,並有監視錄影器錄影畫 面翻拍照片、本案金融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取款紀錄、手 機對話訊息等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等人上開自白,核 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綜上,本件被告等人罪嫌均堪予認 定。
二、核被告林昆曇、曾俊誌、簡浤宇、陳旅揚所為,均係犯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4人就上開犯罪事 實,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 告林昆曇所為4次犯行,被告曾俊誌所為6次犯行,被告簡浤 宇所為16次犯行,被告陳旅揚所為2次犯行,遭詐騙之對象 及領取贓款時間均屬有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故 被告4人就上開數次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均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4人與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 就上開詐欺取財等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 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林俊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周晏伃
附錄: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補充理由書
111年度蒞字第5404號
被 告 曾俊誌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鄉○○路00巷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昆曇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旅揚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簡浤宇 (原名簡宗洋)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段000巷00 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署110年度偵字第3667號、第3717號),現由貴院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60號審理中,茲補充意見如下:
一、補充起訴書附表如下(其他餘事記載,請詳如起訴書及原附 表所載):
編號 被害人 受詐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人頭帳戶 提領車手 提領日期 提領地點 收水者 備註 1 許淑敏 於108年9月9日,遭詐騙集團致電佯稱為其友人,向許淑敏借款為由,致許淑敏陷於錯誤。 108年9月9日15時10分 15萬元 張智惠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智惠 108年9月9日 第一銀行岡山分行 簡浤宇 2 黃戴蓮霧 於108年9月9日遭遭詐騙集團撥打電話佯稱為其高中同學缺錢投資為由,致黃戴蓮霧陷於錯誤。 108年9月9日12時59分 15萬元 張智惠 京城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智惠 同上 京城銀行岡山分行 簡浤宇 3 金阿月 於108年9月21日11時12分許遭詐騙集團以假冒姪女名義向其借款,致金阿月陷於錯誤。 108年9月25日12時36分 20萬元 曾裕凱 臺灣銀行004&ZZZZ; 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裕凱 108年9月25日 臺灣銀行岡山分行 簡浤宇 簡浤宇此部分業經判決確定,不在起訴範圍 4 詹莉莉 於108年9月25日10時34分許,遭詐騙集團假冒朋友名義向其借款,致詹莉莉陷於錯誤。 108年9月25日11時02分 36萬元 曾裕凯 第一銀行007&ZZZZ; 00000000000 曾裕凱 108年9月25日 第一銀行岡山分行 簡浤宇 簡浤宇此部分業經判決確定,不在起訴範圍 5 熊榮治 於108年9月25日14時許,遭詐騙集團假冒客戶妻子名義向其借款,致熊榮治陷於錯誤。 108年9月25日14時24分 6萬元 曾裕凱 國泰世華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裕凱 108年9月25日 國泰世華銀行岡山分行 簡浤宇 簡浤宇此部分業經判決確定,不在起訴範圍 6 楊錦還 於108年9月25日14時許,遭詐騙集團假冒朋友名義向其借款,致楊錦還陷於錯誤。 108年9月25日14時42分 21萬元 曾裕凱 國泰世華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裕凱 108年9月25日 國泰世華銀行岡山分行 簡浤宇 簡浤宇此部分業經判決確定,不在起訴範圍 7 廖色美 於108年9月23日20時30分許,遭詐騙集團假冒朋友名義向其借款,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108年9月25日15時04分 3萬 曾裕凱 中華郵政700&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裕凱 108年9月25日 國泰世華銀行岡山分行 簡浤宇 簡浤宇此部分業經判決確定,不在起訴範圍 8 劉玉珠 於108年11月12日14時起,遭詐騙集團陸續以電話或通訊軟體LINE聯絡劉玉珠,佯稱係劉玉珠侄女劉芷諼,為繳付保費急需用錢為由而陷於錯誤 108年11月13日13時45分 12萬 曾欣蘭 國泰世華013&ZZZZ; 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欣蘭 108年11月13日 全家超商東石蚵庄店 陳旅揚 陳旅揚此部分業經判決確定不在起訴範圍 9 劉廖信妹 於108年11月13日中午,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劉廖信妹,佯稱係其乾媳婦李美珠,因積欠曾欣蘭債務急需用錢為由而陷於錯誤。 108年11月13日13時59分 15萬元 曾欣蘭 中華郵政700&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欣蘭 108年11月13日 東石郵局 陳旅揚 陳旅揚此部分業經判決確定不在起訴範圍 10 林秀鳳 於108年11月14日,遭詐騙集團撥打電話向林秀鳳佯稱為其外甥女,急需借款為由,致林秀鳳不疑有詐而陷於錯誤。 108年11月14日12時34分 5萬元 曾欣蘭 國泰世華013&ZZZZ; 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欣蘭 108年11月14日 嘉義縣○○市 ○○路00號1樓 簡浤宇 11 王美月 於108年11月13日,遭詐騙集團向王美月佯稱為其姪兒,急需借款為由,致王美月不疑有詐而陷於錯誤。 108年11月14日11時26分 30萬元 曾欣蘭 中華郵政700&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欣蘭 108年11月14日 嘉義朴子郵局 簡浤宇 12 劉秋蓮 於108年11月11日,遭詐騙集團佯裝劉秋蓮友人致電劉秋蓮佯稱:需款應急用為由,致劉秋蓮陷於錯誤。 108年11月11日15時18分 18萬元 施佩妍 中華郵政700&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施佩妍 108年11月11日 高雄市鼎泰郵局 陳旅揚 13 陳筠茹 於108年11月11日遭詐騙集團成員致電佯稱為陳筠茹之姪女,急需金錢周轉為由,致陳筠茹陷於錯誤。 108年11月11日15時19分 10萬元 施佩妍 中華郵政700&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施佩妍 108年11月11日 高雄市鼎泰郵局 陳旅揚 14 徐雪柑 於108年11月6日20時16分許,遭詐騙集團假冒徐雪柑之友人,復向徐雪柑佯稱有資金需求為由,致徐雪柑陷於錯誤 108年11月14日12時48分 15萬元 何詩婷 元大銀行806&ZZZZ;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何詩婷 108年11月14日 全家便利超商蘆竹南興店 曾俊誌 15 林曼莎 於108年11月14日,遭詐騙集團以電話及通訊軟體LINE冒充友人沈玲玲之名義,佯稱需錢周轉為由,致陷於錯誤。 108年11月14日12時57分 2萬6800元 何詩婷 臺灣企銀050&ZZZZ; 00000000000號帳戶 何詩婷 108年11月14日 臺灣企銀南崁分行 曾俊誌 16 林柳青 於108年11月14日,遭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冒充友人江麗蘭之名義,佯稱需錢周轉為由,致陷於錯誤。 108年11月14日12時14分 107769元 何詩婦 Z000000000 中華郵政700&ZZZZ; 00000000000000 何詩婷 108年11月14日 全家便利超商蘆竹南興店 曾俊誌 17 卓秋紅 於108年11月25日,遭詐騙集團假冒友人名義,致電佯稱需錢周轉為由,致陷於錯誤。 108年11月25日12時32分 19萬元 莊舜丞 中華郵政700&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莊舜丞 108年11月25日 高雄市府北郵局 曾俊誌 18 陳李碧霞 於108年11月24日,遭詐騙集團假冒友人名義,致電佯稱需錢周轉為由,致陷於錯誤。 108年11月25日13時57分 10萬5000元 莊舜丞 中華郵政700&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莊舜丞 108年11月26日 高雄市府三塊厝郵局 曾俊誌 19 吳春美 於108年11月26日,遭詐騙集團假冒友人名義,致電佯稱需錢周轉為由,致陷於錯誤。 108年11月26日11時43分、13時47分 共6萬元 莊舜丞 中華郵政700&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莊舜丞 108年11月26日 高雄市府北郵局 曾俊誌 20 吳淑瑛 於108年11月29日遭詐騙集團冒用友人之名義致電佯稱因競標土地需要資金為由,致陷於錯誤。 108年11月29日12時31分 38萬元 羅小瑜 臺灣銀行004&ZZZZ; 000000000000號帳戶 羅小瑜 108年11月29日 臺灣銀行竹北分行、全家便利超商竹北宏福店 林昆曇 21 賴潤蘭 於108年12月1日,遭詐騙集團冒用友人名義致電佯稱需借款周轉,致陷於錯誤。 108年12月2日11時36分 27萬5000元 潘韻如 元大銀行806&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潘韻如 108年12月2日 元大銀行三多分行 林昆曇 22 陳鳳華 於108年11月28日,遭詐騙集團冒用友人之名義致電佯稱其為友人「林美玲」需周轉金錢借款為由,致陷於錯誤。 108年12月2日12時06分 18萬元 潘韻如 中國信託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潘韻如 108年12月2日 中國信託銀行前鎮分行 林昆曇 23 林新蓉 於108年10月31日,遭詐騙集團致電佯稱為其姪女,需借款周轉為由,致陷於錯誤。 108年10月31日13時44分 3萬元 高淳斐 華南銀行008&ZZZZ; 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淳斐 108年10月31日 全家便利超商北港順風店 林昆曇 二、更正被告所涉罪數說明:
就起訴書記載被告簡浤宇所涉16次犯行部分,應屬誤載,請 容予更正為上開附表所示其有參與之附表編號1、2、10、11 ,共計4次犯行。其餘被告所涉罪數犯行即如上開附表及起 訴書所記載未與更動,併此敘明。
三、爰補充說明如上,請貴院審酌並依法認定。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張凱傑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補充理由書
111年度蒞字第5404號
被 告 曾俊誌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鄉○○路00巷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昆曇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旅揚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簡浤宇(原名簡宗洋)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段000巷00 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署110年度偵字第3667號、第3717號),現由貴院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60號審理中,茲補充意見如下:
一、補充起訴書附表如下(其他餘事記載,請詳如起訴書及原附 表所載):
編號 被害人 受詐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人頭帳戶 提領車手 提領日期 提領地點 收水者 收水處所 證據出處 1 許淑敏 於108年9月9日,遭詐騙集團致電佯稱為其友人,向許淑敏借款為由,致許淑敏陷於錯誤。 108年9月9日15時10分 15萬元 張智惠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智惠 108年9月9日 第一銀行岡山分行 簡浤宇 1.張智惠於當日16時4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將30萬元交與簡浤宇。 2.簡浤宇於收取上開款項後,再交付張智惠1萬2000元之報酬。 1.共犯張智惠警詢筆錄 2.被告簡浤宇第2、3次警詢筆錄 2 黃戴蓮霧 於108年9月9日遭遭詐騙集團撥打電話佯稱為其高中同學缺錢投資為由,致黃戴蓮霧陷於錯誤。 108年9月9日12時59分 15萬元 張智惠 京城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智惠 同上 京城銀行岡山分行 簡浤宇 3 金阿月 於108年9月21日11時12分許遭詐騙集團以假冒姪女名義向其借款,致金阿月陷於錯誤。 108年9月25日12時36分 20萬元 曾裕凱 臺灣銀行004&ZZZZ; 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裕凱 108年9月25日 臺灣銀行岡山分行 簡浤宇 略 簡浤宇此部分業經判決確定,不在起訴範圍 4 詹莉莉 於108年9月25日10時34分許,遭詐騙集團假冒朋友名義向其借款,致詹莉莉陷於錯誤。 108年9月25日11時02分 36萬元 曾裕凯 第一銀行007&ZZZZ; 00000000000 曾裕凱 108年9月25日 第一銀行岡山分行 簡浤宇 略 簡浤宇此部分業經判決確定,不在起訴範圍 5 熊榮治 於108年9月25日14時許,遭詐騙集團假冒客戶妻子名義向其借款,致熊榮治陷於錯誤。 108年9月25日14時24分 6萬元 曾裕凱 國泰世華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裕凱 108年9月25日 國泰世華銀行岡山分行 簡浤宇 略 簡浤宇此部分業經判決確定,不在起訴範圍 6 楊錦還 於108年9月25日14時許,遭詐騙集團假冒朋友名義向其借款,致楊錦還陷於錯誤。 108年9月25日14時42分 21萬元 曾裕凱 國泰世華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裕凱 108年9月25日 國泰世華銀行岡山分行 簡浤宇 略 簡浤宇此部分業經判決確定,不在起訴範圍 7 廖色美 於108年9月23日20時30分許,遭詐騙集團假冒朋友名義向其借款,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108年9月25日15時04分 3萬 曾裕凱 中華郵政700&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裕凱 108年9月25日 國泰世華銀行岡山分行 簡浤宇 略 簡浤宇此部分業經判決確定,不在起訴範圍 8 劉玉珠 於108年11月12日14時起,遭詐騙集團陸續以電話或通訊軟體LINE聯絡劉玉珠,佯稱係劉玉珠侄女劉芷諼,為繳付保費急需用錢為由而陷於錯誤 108年11月13日13時45分 12萬 曾欣蘭 國泰世華013&ZZZZ; 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欣蘭 108年11月13日 全家超商東石蚵庄店 陳旅揚 略 陳旅揚此部分業經判決確定不在起訴範圍 9 劉廖信妹 於108年11月13日中午,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劉廖信妹,佯稱係其乾媳婦李美珠,因積欠曾欣蘭債務急需用錢為由而陷於錯誤。 108年11月13日13時59分 15萬元 曾欣蘭 中華郵政700&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欣蘭 108年11月13日 東石郵局 陳旅揚 略 陳旅揚此部分業經判決確定不在起訴範圍 10 林秀鳳 於108年11月14日,遭詐騙集團撥打電話向林秀鳳佯稱為其外甥女,急需借款為由,致林秀鳳不疑有詐而陷於錯誤。 108年11月14日12時34分 5萬元 曾欣蘭 國泰世華013&ZZZZ; 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欣蘭 108年11月14日 嘉義縣○○市 ○○路00號1樓 簡浤宇 1.曾欣蘭當日在嘉義縣○○鄉0號空地,將33萬6000元交與簡浤宇。 2.曾欣蘭共保提領款項中之1萬4000元做為其個人之報酬。 1.共犯曾欣蘭警詢筆錄 2.車手提款影像-曾欣蘭照片 3.被告簡浤宇第5次警詢筆錄 4.監視畫面-108年11月14日照片 11 王美月 於108年11月13日,遭詐騙集團向王美月佯稱為其姪兒,急需借款為由,致王美月不疑有詐而陷於錯誤。 108年11月14日11時26分 30萬元 曾欣蘭 中華郵政700&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欣蘭 108年11月14日 嘉義朴子郵局 簡浤宇 12 劉秋蓮 於108年11月11日,遭詐騙集團佯裝劉秋蓮友人致電劉秋蓮佯稱:需款應急用為由,致劉秋蓮陷於錯誤。 108年11月11日15時18分 18萬元 施佩妍 中華郵政700&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施佩妍 108年11月11日 高雄市鼎泰郵局 陳旅揚 1.施佩妍於當日16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微笑公園內,將27萬元交與陳旅揚 2.施佩妍保留提領款項中之1萬元做為其個人報酬。 1.共犯施佩妍警詢筆錄 2.車手提款影像-施佩妍照片 3.被告陳旅揚第3次警詢筆錄。 13 陳筠茹 於108年11月11日遭詐騙集團成員致電佯稱為陳筠茹之姪女,急需金錢周轉為由,致陳筠茹陷於錯誤。 108年11月11日15時19分 10萬元 施佩妍 中華郵政700&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施佩妍 108年11月11日 高雄市鼎泰郵局 陳旅揚 14 徐雪柑 於108年11月6日20時16分許,遭詐騙集團假冒徐雪柑之友人,復向徐雪柑佯稱有資金需求為由,致徐雪柑陷於錯誤 108年11月14日12時48分 15萬元 何詩婷 元大銀行806&ZZZZ;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何詩婷 108年11月14日 全家便利超商蘆竹南興店 曾俊誌 1.何詩婷於當日14時許,在桃園市蘆竹區仁愛路1段旁的三角公園内,將50萬4000元交與曾俊誌。 2.何詩婷因此獲取 2萬1000元做為其個人報酬。 1.共犯何詩婷第2次警詢筆錄。 2.何詩婷指認收水者照片3張 3.被告曾俊誌第3次警詢筆錄 15 林曼莎 於108年11月14日,遭詐騙集團以電話及通訊軟體LINE冒充友人沈玲玲之名義,佯稱需錢周轉為由,致陷於錯誤。 108年11月14日12時57分 2萬6800元 何詩婷 臺灣企銀050&ZZZZ; 00000000000號帳戶 何詩婷 108年11月14日 臺灣企銀南崁分行 曾俊誌 16 林柳青 於108年11月14日,遭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冒充友人江麗蘭之名義,佯稱需錢周轉為由,致陷於錯誤。 108年11月14日12時14分 107769元 何詩婦 Z000000000 中華郵政700&ZZZZ; 00000000000000 何詩婷 108年11月14日 全家便利超商蘆竹南興店 曾俊誌 17 卓秋紅 於108年11月25日,遭詐騙集團假冒友人名義,致電佯稱需錢周轉為由,致陷於錯誤。 108年11月25日12時32分 19萬元 莊舜丞 中華郵政700&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莊舜丞 108年11月25日 高雄市府北郵局 疑為曾俊誌及另名年籍不詳之男子 1.莊舜丞依集團指示領取18萬元,於11月25日,14時55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對面的公園廁所內內,將提領之款項交給兩名男子。 2.莊舜丞又於11月26日,領取17萬5000元,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對面交給曾俊誌。 3.曾俊誌則當場交付1萬6000元之報酬給莊舜丞。 1.共犯莊舜丞警詢筆錄 2.車手提款影像-莊舜丞照片 3.莊舜丞指證收水者監視器影像照片 4.被告曾俊誌第3次警詢筆錄 18 陳李碧霞 於108年11月24日,遭詐騙集團假冒友人名義,致電佯稱需錢周轉為由,致陷於錯誤。 108年11月25日13時57分 10萬5000元 莊舜丞 中華郵政700&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莊舜丞 108年11月26日 高雄市府三塊厝郵局 曾俊誌 19 吳春美 於108年11月26日,遭詐騙集團假冒友人名義,致電佯稱需錢周轉為由,致陷於錯誤。 108年11月26日11時43分、13時47分 共6萬元 莊舜丞 中華郵政700&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莊舜丞 108年11月26日 高雄市府北郵局 曾俊誌 20 吳淑瑛 於108年11月29日遭詐騙集團冒用友人之名義致電佯稱因競標土地需要資金為由,致陷於錯誤。 108年11月29日12時31分 38萬元 羅小瑜 臺灣銀行004&ZZZZ; 000000000000號帳戶 羅小瑜 108年11月29日 臺灣銀行竹北分行、全家便利超商竹北宏福店 林昆曇 1.羅小瑜於當日 14時19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自強七街之土地公廟,將36萬4000元交給林毘曇。 2.羅小瑜保留提領款項中之1萬6000元做為其個人報酬。 1.共犯羅小瑜警詢筆錄 2.車手提款影像-羅小瑜照片 3.羅小瑜指證收水地點及收水者之照片 4.被告林昆曇第3次警詢筆錄 21 賴潤蘭 於108年12月1日,遭詐騙集團冒用友人名義致電佯稱需借款周轉,致陷於錯誤。 108年12月2日11時36分 27萬5000元 潘韻如 元大銀行806&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潘韻如 108年12月2日 元大銀行三多分行 林昆曇 1.潘韻如於當日15時22分許,在高雄市○鎮○路000號手機殼店隔壁巷子,將45萬5000元交與林昆曇。 2.潘韻如未獲取任何報酬 1.共犯潘韻如警詢筆錄 2.車手提款影像-潘韻如照片 3.被告林昆曇第3次警詢筆錄 22 陳鳳華 於108年11月28日,遭詐騙集團冒用友人之名義致電佯稱其為友人「林美玲」需周轉金錢借款為由,致陷於錯誤。 108年12月2日12時06分 18萬元 潘韻如 中國信託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潘韻如 108年12月2日 中國信託銀行前鎮分行 林昆曇 23 林新蓉 於108年10月31日,遭詐騙集團致電佯稱為其姪女,需借款周轉為由,致陷於錯誤。 108年10月31日13時44分 3萬元 高淳斐 華南銀行008&ZZZZ; 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淳斐 108年10月31日 全家便利超商北港順風店 林昆曇 1.高淳斐於當日 14時許,委託不知情之配偶王隆智,在箔子寮普天宮溫府千歲袓廟(雲林縣○○○○○村000○0號)將3萬元交給林昆曇。 2.高純斐未獲取任何報酬 1.共犯高淳斐警詢筆錄 2.證人王隆智警詢筆錄 3.車手提款影像-高純斐照片 4.被告林昆曇第3次警詢筆錄 二、更正被告所涉罪數說明:
本案被告4人所涉罪數犯行如起訴書所記載未與更動,並更 正 ㈠狀所述,併此敘明。
三、爰補充說明如上,請貴院審酌並依法認定。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張凱傑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補充理由書
111年度蒞字第9280號
被 告 曾俊誌 年籍詳卷
林昆曇 年籍詳卷
簡浤宇(原名簡宗洋) 年籍詳卷 陳旅揚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667、3717號),刻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中(111年度原金訴字第60號),茲補充理由如下:
一、本件犯罪事實更正如下:原起訴附表即「簡宗洋等人詐欺犯 罪事實一覽表」改以新附一覽表。
二、說明:經查,原起訴所附附表即「簡宗洋等人詐欺犯罪事實 一覽表」之「備註」欄並非完整,尚有未洽,自應檢附完整 附表,以確定犯罪事實。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林忠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