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金訴字,111年度,60號
TCDM,111,原金訴,60,2023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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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昆曇


選任辯護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66
7、371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
命法官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昆曇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理由,除犯罪事實欄一及相關附表之記載, 應更正為:【林昆曇(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另經本院 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曾俊誌陳旅揚簡浤宇曾俊誌陳旅揚簡浤宇所涉犯行部分,本院另行審結)自民國10 8年11月起,加入暱稱「高君逸」(另亦使用「$$$」、「江 明賢」之暱稱)所屬之詐欺集團,負責向該詐騙集團提領贓 款之下層車手收取贓款,再將贓款轉交予集團上層成員。林 昆曇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基於加重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聯絡,先由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4( 即起訴書及檢察官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0至23)所示之方式 ,詐騙吳淑瑛、賴潤蘭陳鳳華林新蓉等人(下稱吳淑瑛 等4人),致吳淑瑛等4人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指示之帳戶 內(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之款項及匯款帳戶均詳如附 表一編號1至4所載),林昆曇再依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附 表一「收水處所」欄所示之時間、地點,向附表一所示下線 車手收取所領出之贓款,林昆曇再將贓款轉交予上手集團成 員。嗣因吳淑瑛等4人察覺有異狀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 上情。】;並增列「被告林昆曇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時之 自白」為證據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補充理由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昆曇就附表一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 之4 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又被告雖未親自參與撥打電話詐騙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或被 害人之行為,惟依被告參與之工作,均屬集團成員基於共同 犯意聯絡所為之行為分擔,被告前揭參與部分既為該詐欺集 團犯罪歷程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足徵被告係以自己犯罪之 意思而參與本案,即令被告並未與其他負責撥打詐騙電話之 成員謀面或直接聯繫,亦無礙於其共同參與犯罪之認定。是 以,被告與「高君逸」及其他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本案 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4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 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4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 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 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 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 ,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 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 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 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 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 決意旨參照)。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犯前二條 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而被告於警 詢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自白一般洗錢犯行,依前開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然被告所犯一 般洗錢罪係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並從一重論處加重詐 欺取財罪,已如前述,故就上開部分減刑事由,由本院於依 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一併審酌。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四肢健全、 智識正常,卻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參 與詐騙他人財物,惡性非輕,且被告本案所參與詐騙之被害 人共有4人,被告收取之款項金額亦不低,犯罪情節不輕。 惟念及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佳,且被告於本 案詐欺集團係負責依指示收取下游車手提領之贓款,尚非屬 集團內之領導首腦或核心人物,及其自稱高中畢業,目前從



事超商店員工作,月薪約新臺幣2萬7000元,未婚,無子女 需扶養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2第163頁)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 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㈦沒收部分: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 分別定有明文。立法意旨係為預防犯罪,符合公平正義,契 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遂將原刑法得沒收之 規定,修正為應沒收之。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實 際上拿到3000至4000元或5000至6000元之報酬等語(見本院 卷1第378頁),除被告上開供述外,並無其他證據可以證明 被告尚有實際獲取3000元以外之報酬,故僅能為被告有利之 認定,而認定3000元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亦 未返還被害人,爰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及追徵其價額。 ⒉另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 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前揭洗錢防制法關聯客體之沒收, 核其性質應屬刑法犯罪工具沒收之特別規定,惟上開條文 雖 採義務沒收主義,卻未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 ,沒收之」,此部分條文之解釋自應回歸適用原則性 之規範 ,即參諸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以屬於犯人行為人 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查被告就本案所收取被害人匯入 之贓款,該等款項均未扣案,復無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對於該 等款項具有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本院無從就此對被告為 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79號判決意旨參 照)。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杰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凱傑、林忠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附表一(即起訴書、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0至23):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之帳戶 提領車手 提領日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收水者 收水處所 證據出處 1 吳淑瑛(提告) 於108年11月29日,遭詐騙集團冒用友人「黃麗淑」之名義致電佯稱因競標土地需要資金為由,致吳淑瑛陷於錯誤。 108年11月29日12時31分 38萬元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羅小瑜) 羅小瑜 108年11月29日 ①13時20分(臨櫃) ②14時02分 ③14時03分 ④14時04分 ⑤14時05分 ⑥14時06分 ⑦14時07分 ⑧14時08分 ⑨14時09分 ①新竹縣○○市○○○路00號(臺灣銀行竹北分行)(臨櫃) ②新竹縣○○市○○○路000號1樓(國泰世華-全家便利超商竹北宏福店) ①214000 ②2萬 ③2萬 ④2萬 ⑤2萬 ⑥2萬 ⑦2萬 ⑧2萬 ⑨1萬 林昆曇 ①羅小瑜於108年11月29日14時19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自強七街之土地公廟,將36萬4000元交給林昆曇。 ②羅小瑜保留提領款項中之1萬6000元做為其個人報酬。 ①共犯羅小瑜警詢筆錄 ②車手提款影像-羅小瑜照片 ③羅小瑜指證收水地點及收水者之照片 ④被告林昆曇第3次警詢筆錄 2 賴潤蘭(提告) 於108年12月1日,遭詐騙集團冒用友人「蕭寶蘭」之名義致電佯稱需借款周轉,致賴潤蘭陷於錯誤。 108年12月2日11時34分 27萬5000元 元大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潘韻如潘韻如 108年12月2日 ①14時30分 ②15時06分 高雄市○鎮區○○○路00號(元大銀行三多分行) ①175000 ②10萬 林昆曇潘韻如於108年12月2日15時22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手機殼店隔壁巷子,將45萬5000元交與林昆曇。 ②無證據證明潘韻如有獲取任何報酬。 ①共犯潘韻如警詢筆錄 ②車手提款影像-潘韻如照片 ③被告林昆曇第3次警詢筆錄 3 陳鳳華(提告) 於108年11月28日,遭詐騙集團冒用友人之名義致電佯稱其為友人「林美玲」需周轉金錢借款為由,致陳鳳華陷於錯誤。 108年12月2日13時05分 18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潘韻如) ①13時55分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中國信託前鎮分行) ①18萬 ①共犯潘韻如警詢筆錄 ②車手提款影像-潘韻如照片 ③被告林昆曇第3次警詢筆錄 4 林新蓉(提告) 於108年10月31日,遭詐騙集團致電佯稱為其姪女,需借款周轉為由,致林新蓉陷於錯誤。 108年10月31日13時44分 3萬元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高淳斐高淳斐 108年10月31日 ①14時27分 ②14時28分 雲林縣○○鎮○○路00號(國泰世華-全家便利超商北港順風店) ①2萬 ②1萬 林昆曇高淳斐於108年10月31日 14時許,委託不知情之配偶王隆智,在箔子寮普天宮溫府千歲袓廟(雲林縣○○○○○村000○0號)將3萬元交給林昆曇。 ②無證據證明高淳斐有獲取任何報酬 ①共犯高淳斐警詢筆錄 ②證人王隆智警詢筆錄 ③車手提款影像-高淳斐照片 ④被告林昆曇第3次警詢筆錄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刑 1 附表一編號1部分 林昆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2 附表一編號2部分 林昆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附表一編號3部分 林昆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附表一編號4部分 林昆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3667號
110年度偵字第3717號
  被   告 林昆曇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簡浤宇(原名簡宗洋)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段000巷00號            (目前在法務部○○○○○○○臺中 分監執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旅揚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曾俊誌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鄉○○路00巷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俊誌林昆曇(渠等2人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均另經法 院判決有期徒刑4月確定)、陳旅揚(詐欺被害人劉玉珠、劉 廖信妹部分,另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為 不起訴處分,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 中,未列在本案起訴事實範圍)自民國108年11月起,加入暱



稱「高君逸」(另亦使用「$$$」、「江明賢」之暱稱)所屬 之詐欺集團,負責向附表所示同一詐騙集團提領贓款之下層 車手收取贓款,再將贓款轉交予集團上層成員簡浤宇(其餘 詐騙被害人金阿月詹莉莉熊榮治楊錦還、廖色美部分 ,業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詐騙被害人劉 玉珠、劉廖信妹部分,業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 定,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上述部分均 另為不起訴處分),彼此再依約定比例朋分不法贓款。渠等 謀議既定,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期日,由集團某成員向許淑敏黃戴蓮霧、林秀鳳、王美月劉秋蓮陳筠茹徐雪柑林曼莎林柳青卓秋紅陳李碧霞、吳春美、吳淑瑛、賴 潤蘭、陳鳳華林新蓉等人佯稱:伊係其親人(友人),急需 借款投資使用等情云云,致許淑敏等人陷於錯誤信以為真, 於附表所示期日,將附表所示金額匯至附表所示人頭帳戶( 帳戶申辦人所涉幫助詐欺罪嫌,另由警方移送該管地方檢察 署偵辦),曾俊誌林昆曇陳旅揚簡浤宇再依集團成員 指示,於附表所示期日,向附表所示下線車手收取本案許淑 敏等人遭詐騙而匯出之贓款,曾俊誌林昆曇陳旅揚再將 贓款轉交予簡浤宇,彼此再依比例朋分贓款牟利。嗣許淑敏黃戴蓮霧、林秀鳳、王美月徐雪柑林曼莎林柳青卓秋紅陳李碧霞、吳春美、劉秋蓮陳筠茹、吳淑瑛、賴 潤蘭、陳鳳華林新蓉等人察覺有異狀報警處理,因而經警 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陳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昆曇曾俊誌簡浤宇陳旅揚 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復經告訴人許淑敏黃戴蓮霧 、林秀鳳、王美月徐雪柑林曼莎林柳青卓秋紅、陳 李碧霞、吳春美、劉秋蓮陳筠茹、吳淑瑛、賴潤蘭、陳鳳 華、林新蓉等人於警詢時指訴明確,並有監視錄影器錄影畫 面翻拍照片、本案金融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取款紀錄、手 機對話訊息等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被告等人上開自白,核 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綜上,本件被告等人罪嫌均堪予認 定。
二、核被告林昆曇曾俊誌簡浤宇陳旅揚所為,均係犯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4人就上開犯罪事 實,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 告林昆曇所為4次犯行,被告曾俊誌所為6次犯行,被告簡浤 宇所為16次犯行,被告陳旅揚所為2次犯行,遭詐騙之對象 及領取贓款時間均屬有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故 被告4人就上開數次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均請予分論併罰。又被告4人與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 就上開詐欺取財等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 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林俊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周晏伃
附錄: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補充理由書
111年度蒞字第5404號
  被   告 曾俊誌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鄉○○路00巷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昆曇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旅揚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簡浤宇 (原名簡宗洋)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段000巷00             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署110年度偵字第3667號、第3717號),現由貴院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60號審理中,茲補充意見如下:
一、補充起訴書附表如下(其他餘事記載,請詳如起訴書及原附 表所載):
編號 被害人 受詐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人頭帳戶 提領車手 提領日期 提領地點 收水者 備註 1 許淑敏 於108年9月9日,遭詐騙集團致電佯稱為其友人,向許淑敏借款為由,致許淑敏陷於錯誤。 108年9月9日15時10分 15萬元 張智惠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智惠 108年9月9日 第一銀行岡山分行 簡浤宇 2 黃戴蓮霧 於108年9月9日遭遭詐騙集團撥打電話佯稱為其高中同學缺錢投資為由,致黃戴蓮霧陷於錯誤。 108年9月9日12時59分 15萬元 張智惠 京城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智惠 同上 京城銀行岡山分行 簡浤宇 3 金阿月 於108年9月21日11時12分許遭詐騙集團以假冒姪女名義向其借款,致金阿月陷於錯誤。 108年9月25日12時36分 20萬元 曾裕凱 臺灣銀行004&ZZZZ; 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裕凱 108年9月25日 臺灣銀行岡山分行 簡浤宇 簡浤宇此部分業經判決確定,不在起訴範圍 4 詹莉莉 於108年9月25日10時34分許,遭詐騙集團假冒朋友名義向其借款,致詹莉莉陷於錯誤。 108年9月25日11時02分 36萬元 曾裕凯 第一銀行007&ZZZZ; 00000000000 曾裕凱 108年9月25日 第一銀行岡山分行 簡浤宇 簡浤宇此部分業經判決確定,不在起訴範圍 5 熊榮治 於108年9月25日14時許,遭詐騙集團假冒客戶妻子名義向其借款,致熊榮治陷於錯誤。 108年9月25日14時24分 6萬元 曾裕凱 國泰世華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裕凱 108年9月25日 國泰世華銀行岡山分行 簡浤宇 簡浤宇此部分業經判決確定,不在起訴範圍 6 楊錦還 於108年9月25日14時許,遭詐騙集團假冒朋友名義向其借款,致楊錦還陷於錯誤。 108年9月25日14時42分 21萬元 曾裕凱 國泰世華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裕凱 108年9月25日 國泰世華銀行岡山分行 簡浤宇 簡浤宇此部分業經判決確定,不在起訴範圍 7 廖色美 於108年9月23日20時30分許,遭詐騙集團假冒朋友名義向其借款,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108年9月25日15時04分 3萬 曾裕凱 中華郵政700&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裕凱 108年9月25日 國泰世華銀行岡山分行 簡浤宇 簡浤宇此部分業經判決確定,不在起訴範圍 8 劉玉珠 於108年11月12日14時起,遭詐騙集團陸續以電話或通訊軟體LINE聯絡劉玉珠,佯稱係劉玉珠侄女劉芷諼,為繳付保費急需用錢為由而陷於錯誤 108年11月13日13時45分 12萬 曾欣蘭 國泰世華013&ZZZZ; 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欣蘭 108年11月13日 全家超商東石蚵庄店 陳旅揚 陳旅揚此部分業經判決確定不在起訴範圍 9 劉廖信妹 於108年11月13日中午,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劉廖信妹,佯稱係其乾媳婦李美珠,因積欠曾欣蘭債務急需用錢為由而陷於錯誤。 108年11月13日13時59分 15萬元 曾欣蘭 中華郵政700&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欣蘭 108年11月13日 東石郵局 陳旅揚 陳旅揚此部分業經判決確定不在起訴範圍 10 林秀鳳 於108年11月14日,遭詐騙集團撥打電話向林秀鳳佯稱為其外甥女,急需借款為由,致林秀鳳不疑有詐而陷於錯誤。 108年11月14日12時34分 5萬元 曾欣蘭 國泰世華013&ZZZZ; 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欣蘭 108年11月14日 嘉義縣○○市 ○○路00號1樓 簡浤宇 11 王美月 於108年11月13日,遭詐騙集團向王美月佯稱為其姪兒,急需借款為由,致王美月不疑有詐而陷於錯誤。 108年11月14日11時26分 30萬元 曾欣蘭 中華郵政700&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欣蘭 108年11月14日 嘉義朴子郵局 簡浤宇 12 劉秋蓮 於108年11月11日,遭詐騙集團佯裝劉秋蓮友人致電劉秋蓮佯稱:需款應急用為由,致劉秋蓮陷於錯誤。 108年11月11日15時18分 18萬元 施佩妍 中華郵政700&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施佩妍 108年11月11日 高雄市鼎泰郵局 陳旅揚 13 陳筠茹 於108年11月11日遭詐騙集團成員致電佯稱為陳筠茹之姪女,急需金錢周轉為由,致陳筠茹陷於錯誤。 108年11月11日15時19分 10萬元 施佩妍 中華郵政700&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施佩妍 108年11月11日 高雄市鼎泰郵局 陳旅揚 14 徐雪柑 於108年11月6日20時16分許,遭詐騙集團假冒徐雪柑之友人,復向徐雪柑佯稱有資金需求為由,致徐雪柑陷於錯誤 108年11月14日12時48分 15萬元 何詩婷 元大銀行806&ZZZZ;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何詩婷 108年11月14日 全家便利超商蘆竹南興店 曾俊誌 15 林曼莎 於108年11月14日,遭詐騙集團以電話及通訊軟體LINE冒充友人沈玲玲之名義,佯稱需錢周轉為由,致陷於錯誤。 108年11月14日12時57分 2萬6800元 何詩婷 臺灣企銀050&ZZZZ; 00000000000號帳戶 何詩婷 108年11月14日 臺灣企銀南崁分行 曾俊誌 16 林柳青 於108年11月14日,遭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冒充友人江麗蘭之名義,佯稱需錢周轉為由,致陷於錯誤。 108年11月14日12時14分 107769元 何詩婦 Z000000000 中華郵政700&ZZZZ; 00000000000000 何詩婷 108年11月14日 全家便利超商蘆竹南興店 曾俊誌 17 卓秋紅 於108年11月25日,遭詐騙集團假冒友人名義,致電佯稱需錢周轉為由,致陷於錯誤。 108年11月25日12時32分 19萬元 莊舜丞 中華郵政700&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莊舜丞 108年11月25日 高雄市府北郵局 曾俊誌 18 陳李碧霞 於108年11月24日,遭詐騙集團假冒友人名義,致電佯稱需錢周轉為由,致陷於錯誤。 108年11月25日13時57分 10萬5000元 莊舜丞 中華郵政700&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莊舜丞 108年11月26日 高雄市府三塊厝郵局 曾俊誌 19 吳春美 於108年11月26日,遭詐騙集團假冒友人名義,致電佯稱需錢周轉為由,致陷於錯誤。 108年11月26日11時43分、13時47分 共6萬元 莊舜丞 中華郵政700&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莊舜丞 108年11月26日 高雄市府北郵局 曾俊誌 20 吳淑瑛 於108年11月29日遭詐騙集團冒用友人之名義致電佯稱因競標土地需要資金為由,致陷於錯誤。 108年11月29日12時31分 38萬元 羅小瑜 臺灣銀行004&ZZZZ; 000000000000號帳戶 羅小瑜 108年11月29日 臺灣銀行竹北分行、全家便利超商竹北宏福店 林昆曇 21 賴潤蘭 於108年12月1日,遭詐騙集團冒用友人名義致電佯稱需借款周轉,致陷於錯誤。 108年12月2日11時36分 27萬5000元 潘韻如 元大銀行806&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潘韻如 108年12月2日 元大銀行三多分行 林昆曇 22 陳鳳華 於108年11月28日,遭詐騙集團冒用友人之名義致電佯稱其為友人「林美玲」需周轉金錢借款為由,致陷於錯誤。 108年12月2日12時06分 18萬元 潘韻如 中國信託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潘韻如 108年12月2日 中國信託銀行前鎮分行 林昆曇 23 林新蓉 於108年10月31日,遭詐騙集團致電佯稱為其姪女,需借款周轉為由,致陷於錯誤。 108年10月31日13時44分 3萬元 高淳斐 華南銀行008&ZZZZ; 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淳斐 108年10月31日 全家便利超商北港順風林昆曇 二、更正被告所涉罪數說明:
就起訴書記載被告簡浤宇所涉16次犯行部分,應屬誤載,請 容予更正為上開附表所示其有參與之附表編號1、2、10、11 ,共計4次犯行。其餘被告所涉罪數犯行即如上開附表及起 訴書所記載未與更動,併此敘明。
三、爰補充說明如上,請貴院審酌並依法認定。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張凱傑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補充理由書
111年度蒞字第5404號
  被   告 曾俊誌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鄉○○路00巷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昆曇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旅揚 男 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簡浤宇(原名簡宗洋)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段000巷00             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署110年度偵字第3667號、第3717號),現由貴院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60號審理中,茲補充意見如下:
一、補充起訴書附表如下(其他餘事記載,請詳如起訴書及原附 表所載):
編號 被害人 受詐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人頭帳戶 提領車手 提領日期 提領地點 收水者 收水處所 證據出處 1 許淑敏 於108年9月9日,遭詐騙集團致電佯稱為其友人,向許淑敏借款為由,致許淑敏陷於錯誤。 108年9月9日15時10分 15萬元 張智惠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智惠 108年9月9日 第一銀行岡山分行 簡浤宇 1.張智惠於當日16時4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將30萬元交與簡浤宇。 2.簡浤宇於收取上開款項後,再交付張智惠1萬2000元之報酬。 1.共犯張智惠警詢筆錄 2.被告簡浤宇第2、3次警詢筆錄 2 黃戴蓮霧 於108年9月9日遭遭詐騙集團撥打電話佯稱為其高中同學缺錢投資為由,致黃戴蓮霧陷於錯誤。 108年9月9日12時59分 15萬元 張智惠 京城銀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智惠 同上 京城銀行岡山分行 簡浤宇 3 金阿月 於108年9月21日11時12分許遭詐騙集團以假冒姪女名義向其借款,致金阿月陷於錯誤。 108年9月25日12時36分 20萬元 曾裕凱 臺灣銀行004&ZZZZ; 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裕凱 108年9月25日 臺灣銀行岡山分行 簡浤宇簡浤宇此部分業經判決確定,不在起訴範圍 4 詹莉莉 於108年9月25日10時34分許,遭詐騙集團假冒朋友名義向其借款,致詹莉莉陷於錯誤。 108年9月25日11時02分 36萬元 曾裕凯 第一銀行007&ZZZZ; 00000000000 曾裕凱 108年9月25日 第一銀行岡山分行 簡浤宇簡浤宇此部分業經判決確定,不在起訴範圍 5 熊榮治 於108年9月25日14時許,遭詐騙集團假冒客戶妻子名義向其借款,致熊榮治陷於錯誤。 108年9月25日14時24分 6萬元 曾裕凱 國泰世華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裕凱 108年9月25日 國泰世華銀行岡山分行 簡浤宇簡浤宇此部分業經判決確定,不在起訴範圍 6 楊錦還 於108年9月25日14時許,遭詐騙集團假冒朋友名義向其借款,致楊錦還陷於錯誤。 108年9月25日14時42分 21萬元 曾裕凱 國泰世華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裕凱 108年9月25日 國泰世華銀行岡山分行 簡浤宇簡浤宇此部分業經判決確定,不在起訴範圍 7 廖色美 於108年9月23日20時30分許,遭詐騙集團假冒朋友名義向其借款,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108年9月25日15時04分 3萬 曾裕凱 中華郵政700&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裕凱 108年9月25日 國泰世華銀行岡山分行 簡浤宇簡浤宇此部分業經判決確定,不在起訴範圍 8 劉玉珠 於108年11月12日14時起,遭詐騙集團陸續以電話或通訊軟體LINE聯絡劉玉珠,佯稱係劉玉珠侄女劉芷諼,為繳付保費急需用錢為由而陷於錯誤 108年11月13日13時45分 12萬 曾欣蘭 國泰世華013&ZZZZ; 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欣蘭 108年11月13日 全家超商東石蚵庄店 陳旅揚陳旅揚此部分業經判決確定不在起訴範圍 9 劉廖信妹 於108年11月13日中午,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劉廖信妹,佯稱係其乾媳婦李美珠,因積欠曾欣蘭債務急需用錢為由而陷於錯誤。 108年11月13日13時59分 15萬元 曾欣蘭 中華郵政700&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欣蘭 108年11月13日 東石郵局 陳旅揚陳旅揚此部分業經判決確定不在起訴範圍 10 林秀鳳 於108年11月14日,遭詐騙集團撥打電話向林秀鳳佯稱為其外甥女,急需借款為由,致林秀鳳不疑有詐而陷於錯誤。 108年11月14日12時34分 5萬元 曾欣蘭 國泰世華013&ZZZZ; 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欣蘭 108年11月14日 嘉義縣○○市 ○○路00號1樓 簡浤宇 1.曾欣蘭當日在嘉義縣○○鄉0號空地,將33萬6000元交與簡浤宇。 2.曾欣蘭共保提領款項中之1萬4000元做為其個人之報酬。 1.共犯曾欣蘭警詢筆錄 2.車手提款影像-曾欣蘭照片 3.被告簡浤宇第5次警詢筆錄 4.監視畫面-108年11月14日照片 11 王美月 於108年11月13日,遭詐騙集團向王美月佯稱為其姪兒,急需借款為由,致王美月不疑有詐而陷於錯誤。 108年11月14日11時26分 30萬元 曾欣蘭 中華郵政700&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曾欣蘭 108年11月14日 嘉義朴子郵局 簡浤宇 12 劉秋蓮 於108年11月11日,遭詐騙集團佯裝劉秋蓮友人致電劉秋蓮佯稱:需款應急用為由,致劉秋蓮陷於錯誤。 108年11月11日15時18分 18萬元 施佩妍 中華郵政700&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施佩妍 108年11月11日 高雄市鼎泰郵局 陳旅揚 1.施佩妍於當日16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微笑公園內,將27萬元交與陳旅揚 2.施佩妍保留提領款項中之1萬元做為其個人報酬。 1.共犯施佩妍警詢筆錄 2.車手提款影像-施佩妍照片 3.被告陳旅揚第3次警詢筆錄。 13 陳筠茹 於108年11月11日遭詐騙集團成員致電佯稱為陳筠茹之姪女,急需金錢周轉為由,致陳筠茹陷於錯誤。 108年11月11日15時19分 10萬元 施佩妍 中華郵政700&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施佩妍 108年11月11日 高雄市鼎泰郵局 陳旅揚 14 徐雪柑 於108年11月6日20時16分許,遭詐騙集團假冒徐雪柑之友人,復向徐雪柑佯稱有資金需求為由,致徐雪柑陷於錯誤 108年11月14日12時48分 15萬元 何詩婷 元大銀行806&ZZZZ;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何詩婷 108年11月14日 全家便利超商蘆竹南興店 曾俊誌 1.何詩婷於當日14時許,在桃園市蘆竹區仁愛路1段旁的三角公園内,將50萬4000元交與曾俊誌。 2.何詩婷因此獲取 2萬1000元做為其個人報酬。 1.共犯何詩婷第2次警詢筆錄。 2.何詩婷指認收水者照片3張 3.被告曾俊誌第3次警詢筆錄 15 林曼莎 於108年11月14日,遭詐騙集團以電話及通訊軟體LINE冒充友人沈玲玲之名義,佯稱需錢周轉為由,致陷於錯誤。 108年11月14日12時57分 2萬6800元 何詩婷 臺灣企銀050&ZZZZ; 00000000000號帳戶 何詩婷 108年11月14日 臺灣企銀南崁分行 曾俊誌 16 林柳青 於108年11月14日,遭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LINE冒充友人江麗蘭之名義,佯稱需錢周轉為由,致陷於錯誤。 108年11月14日12時14分 107769元 何詩婦 Z000000000 中華郵政700&ZZZZ; 00000000000000 何詩婷 108年11月14日 全家便利超商蘆竹南興店 曾俊誌 17 卓秋紅 於108年11月25日,遭詐騙集團假冒友人名義,致電佯稱需錢周轉為由,致陷於錯誤。 108年11月25日12時32分 19萬元 莊舜丞 中華郵政700&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莊舜丞 108年11月25日 高雄市府北郵局 疑為曾俊誌及另名年籍不詳之男子 1.莊舜丞依集團指示領取18萬元,於11月25日,14時55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000號對面的公園廁所內內,將提領之款項交給兩名男子。 2.莊舜丞又於11月26日,領取17萬5000元,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對面交給曾俊誌。 3.曾俊誌則當場交付1萬6000元之報酬給莊舜丞。 1.共犯莊舜丞警詢筆錄 2.車手提款影像-莊舜丞照片 3.莊舜丞指證收水者監視器影像照片 4.被告曾俊誌第3次警詢筆錄 18 陳李碧霞 於108年11月24日,遭詐騙集團假冒友人名義,致電佯稱需錢周轉為由,致陷於錯誤。 108年11月25日13時57分 10萬5000元 莊舜丞 中華郵政700&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莊舜丞 108年11月26日 高雄市府三塊厝郵局 曾俊誌 19 吳春美 於108年11月26日,遭詐騙集團假冒友人名義,致電佯稱需錢周轉為由,致陷於錯誤。 108年11月26日11時43分、13時47分 共6萬元 莊舜丞 中華郵政700&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莊舜丞 108年11月26日 高雄市府北郵局 曾俊誌 20 吳淑瑛 於108年11月29日遭詐騙集團冒用友人之名義致電佯稱因競標土地需要資金為由,致陷於錯誤。 108年11月29日12時31分 38萬元 羅小瑜 臺灣銀行004&ZZZZ; 000000000000號帳戶 羅小瑜 108年11月29日 臺灣銀行竹北分行、全家便利超商竹北宏福店 林昆曇 1.羅小瑜於當日 14時19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自強七街之土地公廟,將36萬4000元交給林毘曇。 2.羅小瑜保留提領款項中之1萬6000元做為其個人報酬。 1.共犯羅小瑜警詢筆錄 2.車手提款影像-羅小瑜照片 3.羅小瑜指證收水地點及收水者之照片 4.被告林昆曇第3次警詢筆錄 21 賴潤蘭 於108年12月1日,遭詐騙集團冒用友人名義致電佯稱需借款周轉,致陷於錯誤。 108年12月2日11時36分 27萬5000元 潘韻如 元大銀行806&ZZZZ;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潘韻如 108年12月2日 元大銀行三多分行 林昆曇 1.潘韻如於當日15時22分許,在高雄市○鎮○路000號手機殼店隔壁巷子,將45萬5000元交與林昆曇。 2.潘韻如未獲取任何報酬 1.共犯潘韻如警詢筆錄 2.車手提款影像-潘韻如照片 3.被告林昆曇第3次警詢筆錄 22 陳鳳華 於108年11月28日,遭詐騙集團冒用友人之名義致電佯稱其為友人「林美玲」需周轉金錢借款為由,致陷於錯誤。 108年12月2日12時06分 18萬元 潘韻如 中國信託銀行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 潘韻如 108年12月2日 中國信託銀行前鎮分行 林昆曇 23 林新蓉 於108年10月31日,遭詐騙集團致電佯稱為其姪女,需借款周轉為由,致陷於錯誤。 108年10月31日13時44分 3萬元 高淳斐 華南銀行008&ZZZZ; 000000000000號帳戶 高淳斐 108年10月31日 全家便利超商北港順風林昆曇 1.高淳斐於當日 14時許,委託不知情之配偶王隆智,在箔子寮普天宮溫府千歲袓廟(雲林縣○○○○○村000○0號)將3萬元交給林昆曇。 2.高純斐未獲取任何報酬 1.共犯高淳斐警詢筆錄 2.證人王隆智警詢筆錄 3.車手提款影像-高純斐照片 4.被告林昆曇第3次警詢筆錄 二、更正被告所涉罪數說明:
本案被告4人所涉罪數犯行如起訴書所記載未與更動,並更 正 ㈠狀所述,併此敘明。
三、爰補充說明如上,請貴院審酌並依法認定。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檢 察 官 張凱傑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補充理由書
111年度蒞字第9280號
  被   告 曾俊誌 年籍詳卷
        林昆曇 年籍詳卷
        簡浤宇(原名簡宗洋) 年籍詳卷         陳旅揚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667、3717號),刻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中(111年度原金訴字第60號),茲補充理由如下:
一、本件犯罪事實更正如下:原起訴附表即「簡宗洋等人詐欺犯 罪事實一覽表」改以新附一覽表。
二、說明:經查,原起訴所附附表即「簡宗洋等人詐欺犯罪事實 一覽表」之「備註」欄並非完整,尚有未洽,自應檢附完整 附表,以確定犯罪事實。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林忠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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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