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11年度,36號
TCDM,111,原易,36,2023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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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易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王儷萱


被 告 余宗庭



選任辯護人 劉靜芬律師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儷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 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具保人王儷萱因被告余宗庭詐欺案件,於民國111年9月21 日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同額現金保證後 ,被告因而獲釋,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至76頁)。嗣本院依法傳喚被告 ,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詎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 ,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庭,而被告經依法拘提亦未獲 等情,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花蓮地方檢 察署112年1月31日函所檢附之拘提結果、臺灣新竹地方檢察 署112年2月15日函所檢附之拘提結果各1份存卷可考(見本 院卷第143至144頁、第123至129頁、第147至149頁、第157 至183頁),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 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靖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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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