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1年度,533號
TCDM,111,交附民,533,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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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33號
原 告 姚欣汝


被 告 楊忠欽

信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鎮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1961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楊忠欽信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楊忠欽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不受理在 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 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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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