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1年度,504號
TCDM,111,交附民,504,202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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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504號
原 告 林武吉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嘉進
原 告 林俊雄
林淑雅
林巧婷
蔡綉美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倩芸律師
黃瓊瑩律師
被 告 韓凱帆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44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除 於審判期日到庭,得以言詞提起外,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492條第1項、第495條第1項與第504條第1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韓凱帆所涉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1444號過失傷害案 件,經原告林武吉林嘉進林俊雄林淑雅林巧婷及林 蔡綉美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審酌該附 帶民事訴訟之事實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佑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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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