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1年度,1157號
TCDM,111,交易,1157,2023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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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11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賀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
28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賀龍先於民國110年7月8日22時13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AKQ-6693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鎮○路0 段○○○○道○○○○路○○○○鎮○路0段000號前,本應注意汽車行駛 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 並注意安全距離,依當時天候、路況等,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 ,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右轉切入外側車道,適告訴人黃侲 幃騎乘車牌號碼MYD-1013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向外側車道 駛至上處,避煞不及而撞擊被告駕駛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右前 方處,致告訴人人車倒地,而受有脾臟撕裂傷、腹壁挫傷、 頭部擦傷、右側前臂擦傷、左側膝部擦傷、左側大腿擦傷、 右側手部擦傷、左側手部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所為,係涉 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告訴乃論之罪 ,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亦 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 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 據告訴人向本院具狀表示聲請撤回其對被告過失傷害罪嫌之 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63頁 ),是本案依法應為不受理判決。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敬暐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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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