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4號
PHDV,112,補,34,202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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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翁紫喬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0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光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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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