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號
PHDV,112,補,13,2023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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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葉彩粟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松田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46,635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07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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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編號 澎湖縣○○○ ○○段地號 占用面積 (㎡) 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元/㎡)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1 0000地號 271.06 3,700 1,002,922 2 0000地號 121.19 3,700 448,403 3 0000地號 47.36 17,400 824,064 4 0000地號 113.29 17,400 1,9714,246 合計: 4,246,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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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