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32號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王仁助
複 代 理人 高子涵
被 告 盧王貴蘭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盧慧意
被 告 盧殿芸
盧殿紅
葉文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林世勛律師
被 告 葉王金玉
葉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0日所為之判
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7頁倒數第2行關於「應係被告答覆退輔會函文」之記載,應更正為「應係原告答覆退輔會函文」;附表1關於「105.10.01.起每月應付91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05.10.01.起每月應付135元」;附表2關於「105.10.01.起每月應付91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05.10.01.起每月應付139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 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 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