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6號
聲 請 人 陳進昌(即陳盛德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叁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3紙(下合稱 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62號裁定准予公示 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1年12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 票確為伊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 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陳盛德所有,陳盛德於111年8月20日 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配偶陳吳菜燕及子女即聲請人、陳美 秀等4人,上開法定繼承人均未聲明拋棄繼承,系爭股票經 全體繼承人協議分配由聲請人取得,有陳盛德除戶謄本、其 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股份分配協議書等件附於本 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62號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調司法 院院網站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可參(本院卷 第23、25頁)。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聲請公示催告,經本 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6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 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 內,聲請人於111年12月8日具狀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 於同年月8日公告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核閱屬實,並有上開公示催告裁定之公告在卷可稽(本院 卷第15至19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3月8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8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股票 1 300 2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股票 1 184 3 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股票 1 38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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