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72號
CTDV,112,除,72,2023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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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張孔生張亞傑之繼承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民國112年3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公司所發行如附表 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 1年度司催第258號公示催告,並刊於司法院網站公告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 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聲請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 25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 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且聲請人已聲請 本院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11年9月29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 站等情,有上開公告在卷可稽,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 閱無訛,堪認屬實。因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 年12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故聲請人之 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0088-NX-0000000-0 股票 1 21 002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0088-NX-0000000-0 股票 1 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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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