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鄭學倫即翁漢村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 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46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除權判決等語。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 34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公示催告開 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嗣聲請人於111年11月2 2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1年11月23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 站,已滿3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12年3月1日聲 請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346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股票 1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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