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陳燕美即陳文雄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民國11 1年度司催字第29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111年10月1 5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 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 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如附表所示股票遺失,經本院以111年度 司催字第29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 聲請本院於111年10月15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112年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 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0 NX 0000000 0 股票 1 110 00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81 NX 0000000 0 股票 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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