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41號
CTDV,112,除,41,2023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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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張皓雲吳麗麗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張福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陸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6張,因不慎遺 失,經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 第22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將上開公示催告裁 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等語。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6張,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5日以1 11年度司催字第22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 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 經聲請人於111年8月26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1年8月30 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院網路公告 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 ,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 股票 1 16 002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股票 1 147 003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股票 1 232 004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股票 1 39 005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股票 1 173 006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股票 1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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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