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0號
原 告 董陳小春
法定代理人 董和男
原告與被告高雄榮民總醫院、洪正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150,8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