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何順利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景皇即鄭皇書、
徐菀翎即徐韶卿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
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