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 告 黃俊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羿秀、張瑞蓉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90,000元(計
算式:18,140,000元+6,050,000元=24,19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24,8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24,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