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7號
原 告 黃瓊慧
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律師
原告與被告戴意芬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1,5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8,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