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寄託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75號
CTDV,112,補,175,2023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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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5號
原 告 佛三萬化府仁壽宮

法定代理人 蔡權明


原告與被告曾日吉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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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