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0號
原 告 凌秝瑩
王于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佳瑋律師
被 告 柯寶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於民國98年10月21日在高雄市左
營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所載之新臺幣(下同)4,080,000元借款
債權債務關係對原告2人不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8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