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832號
TCDV,105,訴,2832,20170822,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832號
原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王仁助
複 代 理人 高子涵
被   告 盧王貴蘭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盧慧意
被   告 盧殿芸
      盧殿紅
      葉文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林世勛律師
被   告 葉王金玉
      葉文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於民國106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於106年7月20日判決,茲依原告聲請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六年七月二十日所為判決應補充判決: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被告盧王貴蘭、被告王盧慧意、被告盧殿芸、被告盧殿紅就本判決(主文)第一、三項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被告葉文平、被告葉王金玉、被告葉文忠就本判決(主文)第二、四項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 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0日判決 ,本件判命被告給付之價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前揭 判決漏未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聲請補充判決,核無 不合,爰為補充判決諭知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並 分別依職權及被告葉文平、被告葉王金玉聲請,就被告盧王 貴蘭、被告王盧慧意、被告盧殿芸、被告盧殿紅,及被告葉 文平、被告葉王金玉、被告葉文忠各所受不利判決,酌定相



當之擔保金額宣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三、依首揭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