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1號
CTDV,112,補,131,2023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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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蘇德興
代 理 人 楊珮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足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
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扣除聲請人
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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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