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楊振發
訴訟代理人 蕭宇凱律師
複代理人 蔡乃修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李貫恩
林彬旭
馬德隆
受告知人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廖泰翔
訴訟代理人 林寶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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