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228號
CTDV,112,司票,228,2023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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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顏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陳駿緯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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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