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余佩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洪月治、蘇芸芸即蘇永騰之繼承人、蘇妘
姍即蘇永騰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蘇洪月治、蘇芸芸、蘇妘姍之法定代理人蘇子羽最新
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蘇芸芸、蘇妘姍即蘇永騰之繼承人所有坐落高
雄巿路竹區保安段896-16地號土地及其上342建號建物之最
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
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