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41號聲 請 人 郭昭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鍾玉蘭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本件抵押權係擔保臺端對何人之債權(臺端提出之本 票影本發票人為何定源,非何鍾玉蘭)。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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