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41號
CTDV,112,司拍,41,20230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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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郭昭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鍾玉蘭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抵押權係擔保臺端對何人之債權(臺端提出之本
票影本發票人為何定源,非何鍾玉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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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