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41號
CTDV,112,司拍,41,202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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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郭昭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鍾玉蘭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何鍾玉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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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