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2號
聲 請 人 陳慧儒
相 對 人 陳美枝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新 臺幣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0年2月10日,並以相 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 109年11月10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 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 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本票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內門 紫竹 77 鄉村區 79.06 2分之1 備註: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17 紫竹段77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 1層:37.6 2層:45.6 騎樓:8 合計:91.2 2分之1 高雄市○○區○○路000號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