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59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許福生即張秋燕之繼承人
許秀宜即張秋燕之繼承人
許秀蕙即張秋燕之繼承人
許慈萱即張秋燕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秋燕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