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512號
債 權 人 王素惠
債 務 人 蘇敏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
利息,暨每百元每日一角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