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437號
CTDV,112,司促,3437,202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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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37號

債 權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債 務 人 張孟雪

王孝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肆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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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