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436號
CTDV,112,司促,3436,202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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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吳碧如
債 務 人 賴儒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八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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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