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390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瑞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許瑞容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債務人與台端簽訂AFTEE會員之釋明文件等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