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37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謝榮俊
債 務 人 潘國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捌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
九十七年六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