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93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六龜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鍾享檸
代 理 人 楊潔心
債 務 人 戴惠眞兼戴潘秋香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貳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六二七計算之利息,暨按
上開利率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六六八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算
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六二七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
率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六六八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