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967號
CTDV,112,司促,2967,202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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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6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 務 人 高玉年

高睿彣

一、債務人高玉年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肆佰肆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參佰零參萬柒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相對人高玉年之財產執行
無結果時,由相對人高睿彣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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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