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951號
CTDV,112,司促,2951,202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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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95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余佩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洪月治、蘇芸芸蘇永騰之繼承人、蘇妘
姍即蘇永騰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加速條款已對繼承人通知之相關釋
明文件及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被繼承人蘇永騰已於
民國111年11月2日死亡,台端提出之112年1月13日催告被繼
承人蘇永騰之加速條款通知之催告函,為被繼承人死亡後始
為催告,其加速條款之催告難謂無疑)
二、具狀陳報債務人蘇芸芸、蘇妘姍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
,併提出債務人蘇芸芸、蘇妘姍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
籍謄本、及債務人蘇洪月治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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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