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84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曾彩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陸拾柒萬零伍佰陸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一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