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804號債 權 人 劉泉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阮逸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阮逸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二、補正支付命令聲請狀聲明標的、請求事實及理由及相關證明 文件。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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