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804號
CTDV,112,司促,2804,202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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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804號

債 權 人 劉泉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阮逸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阮逸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補正支付命令聲請狀聲明標的、請求事實及理由及相關證明
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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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