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589號
CTDV,112,司促,2589,202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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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89號

債 權 人 林奕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婉榛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 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洪婉榛住所地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7 樓之2,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非屬本院轄 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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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