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75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羅惠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零捌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點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違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
賠償總額預定之性質者,前者於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
除得請求違約金外,並得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請求
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後者則視為就因遲延所生
之損害,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額,債權人不得更請求遲延利
息,此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1號判決參照。又違約
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
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
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
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
賠償總額,民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故當事人間
約定之違約金性質究屬何者?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定之,如無
從依當事人之意思認定違約金之種類時,自應依上開規定,
視為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此有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
67號判決參照。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申請暨約定書第
二條記載,「…日後如未依約定清償任一期之款項,應自應
繳日之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二十逐日計付遲延利息,暨按日
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未載明該違約金性質究屬
何者,則依上開說明,應屬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則債權人
主張該違約金係懲罰性違約金及再請求遲延利息,與上開約
定及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