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324號
CTDV,112,司促,2324,2023031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3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謝咏呈


姜雪梅



謝立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柒仟柒佰柒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謝咏呈邀同債務人謝立鴻姜雪梅即謝姜雪梅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
新臺幣78,690、309,081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
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
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謝咏呈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
催討未果,債務人謝立鴻姜雪梅即謝姜雪梅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8,690元 民國111年10月1日 民國111年12月20日 年息2.4% 新臺幣 78,690元 民國111年12月21日 清償日 年息2.525% 002 新臺幣 309,081元 民國111年10月1日 民國111年12月20日 年息2.4% 新臺幣 309,081元 民國111年12月21日 清償日 年息2.525%
附表(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78,690元 民國111年11月2日 清償日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309,081元 民國111年11月2日 清償日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