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7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陳家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壹佰陸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
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按月計付新臺
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