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205號
CTDV,112,司促,2205,2023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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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0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潘惠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玖佰陸拾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三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
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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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