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196號
CTDV,112,司促,2196,2023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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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19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盧炳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芳(原名:陳紓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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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