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996號債 權 人 澄湖園翠湖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管委會主委郭鐘亮債 務 人 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駿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駿緯最新之戶籍 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二、債務人旺締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三、新臺幣伍佰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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