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9號
原 告 藍泰雄
訴訟代理人 藍楊粉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被 告 藍王阿英
訴訟代理人 王金鐸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因尚有證據須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 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主張1385地號土地為其所長 期占用,現休耕中等語,被告應於庭期前先行具狀表示意見 (附繕本1份)?原告則應就此主張提出證據。三、被告曾提議就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部分以抽籤方式決定兩造分 得位置,原告是否同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