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448號
CTDV,111,訴,448,2023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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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喜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徐喜勝(即徐郭玉蘭承受訴訟人)

徐桂花(即徐郭玉蘭承受訴訟人)

徐槿樺(即徐郭玉蘭承受訴訟人)

徐喜五(即徐郭玉蘭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
2年2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5,905,900元(建物現值:730,900元+土地公告現值:69,
000元/㎡×75㎡=5,905,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63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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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