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62號
CTDV,111,訴,362,2023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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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2號
原 告 黃義雄黃啟書之承受訴訟人


黃淑鍾

黃宥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被 告 高雄市私立崇祐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兼法定代理
龔明聰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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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