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62號原 告 黃義雄兼黃啟書之承受訴訟人 黃淑鍾 黃宥茹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被 告 高雄市私立崇祐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兼法定代理 人 龔明聰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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